政策法規-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 涉及肥料、農藥行業各5項
2015-12-05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其中涉及農藥、肥料三大行業各5項。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肥料行業)
序號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產品檢驗技術評估、評審
2
料殘留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殘留試驗
農業部指定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殘留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3
肥料田間示范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4
肥料田間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田間試驗技術評估、評審
5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肥料產品代辦登記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產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辦事處或委托的代理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田間試驗